封开之旅网 - 广东封开自助游指南、旅游资讯 招商合作 | 在线投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Atom订阅 | RSS订阅 | 手机触屏版
首页旗帜A1 首页旗帜A3 首页旗帜A3 首页旗帜A4 首页旗帜A5 首页旗帜A6
当前位置:封开之旅网 > 关于封开 > 综合新闻 > 正文

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委会欧垌经济合作社与封开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4-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点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委会欧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金华,社长。
委托代理人:符云同,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开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学武,县长。
委托代理人:钱旭平,封开县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展钊,封开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原审原告: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少浦,社长。
原审第三人:封开县长岗镇国合林场。
法定代表人:黄水庆,场长。
原审第三人: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江兰,社长。
原审第三人:梁江,男,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审第三人:莫新华,男,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审第三人:蒙桂莲,女,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审第三人梁江、莫新华、蒙桂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水庆,封开县长岗镇国合林场场长。
上诉人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委会欧垌经济合作社(下称欧垌社)因与被上诉人封开县人民政府(下称封开县政府)山林权属确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山场位于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县道X427线公路两旁,面积约459亩。争议山场共有四处:第一处争议地土名称“架简埇”,四至范围“东至山脚公路边,南至茶亭背后山脊,西至山顶,北至偷狗辽”,面积约116亩;第二处争议地土名称“焊埇儿”,四至范围“东至山顶岭脊至埇劣山脚,南至汗埇儿山脚,西至田边,北至山脊”,面积约82亩;第三处争议地土名称“罗秧圹”,四至范围“东至田边,南至山脚,西至山顶岭脊至埇劣山脚,北至山顶岭脊”,面积约103亩;第四处争议地土名称“护橙埇”,四至范围“东至湿脚井岭咀,南至山脚,西至农场屋后岭咀,北至山脚”,面积约158亩。争议山场现由封开县长岗镇国合林场(下称国合林场)经营管理,部分出租给第三人梁江、莫新华、蒙桂莲承包种果。对上述争议山场的座落位置、面积、四至及现状,各方均无异议。
2007年7月23日,欧垌社以国合林场为被申请人向封开县政府所属山纠办递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调处处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上述争议的四处山场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主张权利,封开县政府受理后展开调处。期间,对争议山场一,欧垌社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是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3月31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零零伍号),该证第三栏记载:“山地名称:架简埇,面积:30,四至范围:东至山脚、南至大埇、西至山顶、北至偷狗辽”;国合林场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是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5月20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贰伍玖号),该证第二栏记载:“山地名称:双塘茶亭岭咀,面积:贰佰亩,四至范围:东至沿公路边、南至茶亭背后岭咀、西至山顶、北至河山口岭咀,说明:谷圩大队贰队(松杉林)”。欧垌社与国合林场均对“偷狗辽”、“茶亭”所在位置确认一致。经现场踏查,欧垌社“架简埇”的东至和西至以及国合林场“双塘茶亭岭咀”的东至和西至分别对应该幅争议山场的东至山脚公路边和西至山顶,双方确认“茶亭”的所在位置在该幅争议山场南端,国合林场“双塘茶亭岭咀”南至对应该幅争议山场的南至茶亭背后山脊,双方确认“偷狗辽”的所在位置在该幅争议山场北端,沿“偷狗辽”西北方直入有一地名叫河山,欧垌社“架简埇”的北至对应该幅争议山场的北至偷狗辽,林权证显示国合林场“双塘茶亭岭咀”四至完全包围欧垌社“架简埇”四至,出现部分重叠。欧垌社确认该幅争议山场1982年至今由国合林场管护,1982年前由其社管护,但该社没有提交对该幅争议山场的管护证据。国合林场确认该幅争议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不属其所有,林地所有权应属林场办场前的山权所有方。1984年10月10日国合林场与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下称谷圩二社)就包括该幅争议山场在内的山场签订《长岗区落实国合造林协议书》,载明:“社旧埇口岭咀至偷狗辽河山杉至出两幅山场国合造林的山场山权仍属谷圩第二生产队所有,林权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长岗公社谷圩大队1962年各生产队山界划分及分配情况、农业税收情况表载明有“双塘茶亭背后至入偷狗辽”山场。谷圩大队生产队1974年山林木山分界落实划分界限方案载明:“第二队木山界:双塘茶亭背后至入偷狗辽,偷狗辽至入何山全埇”,谷圩二社于1981年2月15日填写的封开县集体山林权属调查登记表载明:“山地名称:双塘茶亭背后至入偷狗辽,偷狗辽至入何山全埇,面积150,山界四至:东公路,南岭界,西山脚,北岭咀,单位:二队”。1984年欧垌社就该幅山场提出山林权属争议,经长岗区落实三山县区工作组调处,于1984年12月8日作出《山林纠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一条裁定:“‘架简埇’应归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今后抚育、间伐、采脂、主伐、更新造林等一切林事活动一律由国合林场安排。原山权仍属马欧乡欧垌生产队,以后主伐收益按国合造林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回队。”现该幅山场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
对争议山场二,欧垌社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是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3月31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零零伍号),该证第二栏记载:“山地名称:焊埇儿,面积:15,四至范围:东至罗秧圹、南至山脚、西至剦鸡社对面岭咀流水界、北至山顶”;国合林场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是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5月20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贰伍玖号),该证第一栏记载:“山地名称:蓆草塘埇儿,面积:捌拾亩,四至范围:东至山顶、南至旱埇儿岭咀、西至田边、北至横塘基直上山顶,说明:谷圩大队壹队(杉林)”。欧垌社与国合林场均对“汗埇儿埇”所在位置确认一致。经现场踏查,汗埇儿埇南边有一岭咀且该岭咀位于该幅争议山场的南端山脚,该幅争议山场的西边是田地,在西端有一岭脊分水界延伸出来的岭咀,北边是沿岭脊分水界直上山顶,显然欧垌社“焊埇儿”的南至、西至和北至以及国合林场“蓆草塘埇儿”的南至、西至和北至分别对应该幅争议山场的南至汗埇儿埇山脚,西至田边,北至山脊,该幅争议山场的东至与欧垌社另一幅提出权属争议的山场“罗秧圹”接壤,林权证显示国合林场“蓆草塘埇儿”四至范围与欧垌社“焊埇儿”四至范围出现部分重叠。欧垌社确认该幅争议山场1982年至今由国合林场管护,1982年前由其社管护,但该社没有提交对该幅争议山场的管护证据。国合林场确认该幅争议山场的林地所有权不属其所有,林地所有权应属林场办场前的山权所有方。1985年3月31日国合林场与封开县长岗镇谷圩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下称谷圩一社)就包括该幅争议山场的山场签订《长岗区落实国合造林协议书》,载明:“蓆草塘山场国合造林的山场山权仍属谷圩第一生产队所有,林权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长岗公社谷圩大队1962年各生产队山界划分及分配情况、农业税收情况表载明有“旱埇儿”山场。谷圩大队生产队1974年山林木山分界落实划分界限方案载明:“第一队木山界:公路右边偷狗辽岭咀左边汗埇儿岭咀”。1984年欧垌社就该幅争议山场提出山林权属争议,经长岗区落实三山县区工作组调处,于1984年12月8日作出《山林纠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一条裁定:“‘旱埇儿’应归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今后抚育、间伐、采脂、主伐、更新造林等一切林事活动一律由国合林场安排。原山权仍属马欧乡欧垌生产队,以后主伐收益按国合造林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回队。”该幅山场现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部分林地承包给蒙桂莲种果。
对争议山场三,欧垌社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是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3月31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零零伍号),该证第一栏记载:“山地名称:罗秧圹,面积:25,四至范围:东至杭迳、南至山顶、西至焊埇儿、北至山脚”。经现场踏查,该幅争议山场的南边是山脚,北边是山顶岭脊,显然欧垌“罗秧圹”南至和北至与该幅争议山场的南至和北至不对应。欧垌社确认该幅争议山场1982年至今由国合林场管护,1982年前由其社管护,但该社没有提交对该幅争议山场的管护证据。国合林场确认该幅争议山场其称之为“山狗圹”。1984年欧垌社就该幅争议山场提出山林权属争议,经长岗区落实三山县区工作组调处,于1984年12月8日作出《山林纠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一条裁定:“‘山狗圹’应归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今后抚育、间伐、采脂、主伐、更新造林等一切林事活动一律由国合林场安排。原山权仍属马欧乡欧垌生产队,以后主伐收益按国合造林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回队。”国合林场对该幅山场林地所有权属欧垌社所有无异议。现该幅山场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部分林地承包给蒙桂莲和梁江种果。其中林地小地名:汗冲,四至范围:东至山脊、南至山脚、西至山顶、北至林场,面积约38亩,种有约1200棵龙眼、约1000棵砂糖桔,现使用者:蒙桂莲,使用由来:2000年6月13日蒙桂莲与国合林场签订《山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00年6月14日经封开县公证处公证作出《山地租赁合同公证书》[(2000)封证内经字第93号],承包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49年1月1日止。另一林地小地名:榄迳冲,四至范围:东至榄迳冲口、南至山脚、西至山脊、北至山脊,面积约19亩,种有约800棵龙眼,现使用者:梁江,使用由来:2000年1月1日公民莫彩英与国合林场签订《山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00年3月23日经封开县公证处公证作出《山地租赁合同公证书》[(2000)封证内经字第6号],2008年1月6日公民莫彩英又将上述山场转包给梁江经营,承包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49年1月1日止。
对争议山场四,欧垌社主张山林权属的依据是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3月31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零零伍号),该证第六栏记载:“山地名称:护橙埇,面积:20,四至范围:东至相护埇、南至山顶、西至牛角圹、北至山脚”。经现场踏查,该幅争议山场的南边是山脚,显然欧垌“护橙埇”南至与该幅争议山场的南至不对应。欧垌社确认该幅争议山场1982年至今由国合林场管护,1982年前由其社管护,但该社没有提交对该幅争议山场的管护证据。国合林场确认该幅争议山场其称之为“乌撑埇”。1984年欧垌社就该幅争议山场提出山林权属争议,经长岗区落实三山县区工作组调处,于1984年12月8日作出《山林纠纷裁决书》,该裁决书第一条裁定:“‘乌撑埇’应归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今后抚育、间伐、采脂、主伐、更新造林等一切林事活动一律由国合林场安排。原山权仍属马欧乡欧垌生产队,以后主伐收益按国合造林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回队。”国合林场对该幅争议山场林地所有权属欧垌社所有无异议。现该幅山场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部分林地承包给梁江和莫新华种果。其中林地小地名:湿脚顶,四至范围:东至水田、南至山脊、西至莫新华交界、北至山脚,面积约6亩,种有约1000棵砂糖桔,现使用者:梁江,使用由来:2000年1月1日公民莫彩英与国合林场签订《山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00年3月23日经封开县公证处公证作出《山地租赁合同公证书》[(2000)封证内经字第6号],2008年1月6日公民莫彩英又将上述山场转包给梁江经营,承包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49年1月1日止。另一林地小地名:樟湖冲,四至范围:东至梁江交界、南至山脊、西至林场交界、北至山脚,面积约26亩,种有约400棵龙眼、约600棵砂糖桔,现使用者:莫新华,使用由来:2000年7月9日公民廖建华、莫日添与国合林场签订《山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00年7月9日经封开县公证处公证作出《山地租赁合同公证书》[(2000)封证内经字第101号],2005年6月3日公民廖建华、莫日添又将上述山场转包给莫新华经营,承包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底止。
根据初步调查核实的情况,2009年8月14日,封开县政府依法追加谷圩一社、谷圩二社、梁江、莫新华和蒙桂莲作为第三人参加调处。谷圩一社和谷圩二社分别就争议山场二和争议山场一的林地所有权提出主张并提交书面材料,而梁江、莫新华和蒙桂莲没有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各方提交的材料及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双方现场勘查及向有关人员作调查核实并经多次调解无果后,封开县政府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封府决字(2012)1号《关于长岗镇架简埇、焊埇儿、罗秧圹、护橙埇部分山林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下称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决定:一、架简埇与双塘茶亭岭咀重叠部分,即争议山场一,红色部分面积约58亩(四至范围:东至公路边、南至山脊、西至山顶、北至山脊)林地所有权属于谷圩二社,黄色部分面积约58亩(四至范围:东至公路边、南至山脊、西至山顶、北至山脚)林地所有权属于欧垌社,争议山场一内的林地继续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合林场;二、焊埇儿与蓆草塘埇儿重叠部分,即争议山场二,黄色部分面积约41亩(四至范围:东至山脚埇劣、南至岭咀山脚、西至田边、北至山顶埇劣)林地所有权属于欧垌社,蓝色部分面积约41亩(四至范围:东至山顶岭脊、南至埇劣田边、西至田边、北至山脊)林地所有权属于谷圩一社,争议山场二内的林地继续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合林场,其中蒙桂莲所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其继续使用,所种果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蒙桂莲(如有协议,另从协议);三、罗秧圹,即争议山场三的林地所有权属于欧垌社,林地继续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合林场,其中蒙桂莲和梁江所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其二人继续使用,所种果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蒙桂莲和梁江(如有协议,另从协议);四、护橙埇,即争议山场四的林地所有权属于欧垌社,林地继续由国合林场经营管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合林场,其中梁江和莫新华所承包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其二人继续使用,所种果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梁江和莫新华(如有协议,另从协议);五、撤销封开县政府于1982年3月31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零零伍号)第一栏“罗秧圹”、第二栏“焊埇儿”、第三栏“架简埇”、第六栏“护橙埇”以及于1982年5月20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封林证字长岗贰伍玖号)第一栏“蓆草塘埇儿”、第二栏“双塘茶亭岭咀”中与本决定第一点、第二点、第三点和第四点不一致的登记内容。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作出后,封开县政府依法向各方送达了该《处理决定》。欧垌社不服,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肇府行复(201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封开县政府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谷圩二社和欧垌社均不服,分别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谷圩二社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封开县政府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的第一项;2、判令封开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确认争议的双塘茶亭岭咀林地权属归谷圩二社所有,即维持封林证字长岗贰伍玖号《山权林权证》所确定的面积及四至范围;3、案件诉讼费由封开县政府负担。
另查明,在2003年封开县开展全县换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期间,欧垌社以1982年封开县政府颁发的封林证字长岗零零伍号《山权林权证》换领了封林证字(2005)第040248号《林权证》,该《林权证》记载的大冲(小地名)林地位置与本案双方争议山场一基本吻合。2006年3月,国合林场向封开县林业局反映封林证字(2005)第040248号《林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其所有,该证存在登记错误。封开县林业局经调查于同年9月向欧垌社收回封林证字(2005)第040248号《林权证》,并于2013年7月15日注销该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服山林权属行政确认纠纷。争议的山林座落在封开县政府的行政辖区范围内,争议各方均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封开县政府依法享有对现争议山场的山林权属进行处理的职权,其为本案适格主体。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封开县政府作出的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和处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从审理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封开县政府在受理欧垌社的权属争议申请后,依法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调处,并进行了实地勘查和调查取证。依据调查核实的证据事实,本案讼争的山场一“架简埇”与“双塘茶亭岭咀”出现重叠,争议山场二“焊埇儿”与“蓆草塘埇儿”出现重叠,争议山场三、四的《山权林权证》四至记载与实地四至不相符,国合林场对争议四幅山场均不主张林地所有权。欧垌社和谷圩二社对争议山场一均能出具封开县政府核发的《山权林权证》,欧垌社和谷圩一社对争议山场二均能出具封开县政府核发的《山权林权证》,且双方协商不成。封开县政府在作出争议处理时,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双方持有的山林权证是处理本案争议的依据。另,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的规定,将争议山场一和争议山场二的林地所有权对半划分。其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于争议山场三、四,虽然欧垌社主张的山权林权四至记载与实地踏查四至不相符,但是国合林场确认该两林地所有权原属欧垌社所有,且没有其他人对该两林地所有权主张权利,欧垌社的主张与1984年长岗区落实三山县区工作组所作的《山林纠纷裁决书》记载的林地所有权一致,因此认定该两林地所有权归欧垌社所有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国合林场属于联办林场,办场时由谷圩一社、谷圩二社和欧垌社提供林地,争议林木是国合林场在六十年代初造林的,一直经营管理至今,且上述三方均不能提供在造林前由其社管护的有关证据。对于争议山场一和争议山场二,国合林场分别与谷圩二社、谷圩一社在1984年、1985年签订《长岗区落实国合造林协议书》,协议规定国合造林的山场山权归生产队所有,林权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争议山场三和争议山场四,1984年的《山林纠纷裁决书》所裁决的内容能够有效地反映争议山场的管护情况,其第一条裁定“‘乌撑埇’应归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今后抚育、间伐、采脂、主伐、更新造林等一切林事活动一律由国合林场安排”;“‘山狗圹’应归属国合林场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权属……”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关于加强国合林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封府(1998)88号)的相关规定,争议四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属国合林场。
综上所述,封开县政府作出的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应予维持。谷圩二社提出的诉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封开县政府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的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二、驳回原告谷圩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欧垌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谷圩二社对“架简埇”并不享有权属,有关山界划分和分山情况表不具有确权法律效力,国合林场不是合法有效的山林权主体,封林证字长岗贰伍玖号《山权林权证》不是合法有效的山林权证。2、“架简埇”历史上一直是上诉人管理使用,封开县政府于2005年向上诉人颁发了新的林权证书。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撤销肇府行复(201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确认本案争议的封开县长岗镇“架简埇”山场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属上诉人。
被上诉人封开县政府答辩称:1、答辩人作出的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谷圩二社、欧垌社、国合林场、谷圩一社均能就其主张提交争议山场的山林权证。据山林权证记载以及现场踏查,争议山场一“架简埇”与“双塘茶亭岭咀”出现重叠,争议山场二“焊埇儿”与“蓆草塘埇儿”出现重叠,争议山场三、四的山权林权证四至记载与实地四至不相符,国合林场对争议四幅山场均不主张林地所有权。欧垌社和谷圩二社对争议山场一均能出具封开县政府核发的《山权林权证》,欧垌社和谷圩一社对争议山场二均能出具封开县政府核发的《山权林权证》,本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按照《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答辩人按照重叠部分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2、在封开县山纠办处理案件期间,上诉人一直主张其权属依据是封开县政府1982年3月31日颁发的《山权林权证》,且林权登记异议处理不属山纠办办理山林纠纷的范畴,答辩人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国合林场、谷圩一社、谷圩二社、梁江、莫新华、蒙桂莲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庭审质证情况,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封开县政府封府(1998)88号《关于加强国合林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合林场必须坚持‘山权不变,林权共有,联营共管,收益分成’的办场原则。”
本院认为,《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当事人未持有林权证或者林权证确定权属有错误的,下列材料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证据:……(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本案国合林场出具的1982年封林证字长岗贰伍玖号《山权林权证》中,地名“双塘茶亭岭咀”的说明栏中记明“谷圩大队二队(松杉林)”,地名“蓆草塘埇儿”的说明栏中记明“谷圩大队一队(杉林)”。另结合国合林场与谷圩大队第二生产队、谷圩大队第一生产队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签订的《长岗区落实国合造林协议书》的约定,以及封开县政府《关于加强国合林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有关“山权不变,林权共有,联营共管,收益分成”的原则规定来看,可以认定谷圩二社和谷圩一社分别对本案争议山场一和争议山场二持有1982年封开县政府核发的《山权林权证》。欧垌社对争议山场一和争议山场二亦提供了封开县政府1982年核发的《山权林权证》。经被上诉人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勘查和签名确认,欧垌社《山权林权证》中记载的“架简埇”与谷圩二社《山权林权证》中记载的“双塘茶亭岭咀”出现重叠,欧垌社《山权林权证》中记载的“焊埇儿”与谷圩一社《山权林权证》中记载的“蓆草塘埇儿”出现重叠,因此可以认定,对争议山场一谷圩二社和欧垌社均持有林业“三定”时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书,对争议山场二谷圩一社和欧垌社均持有林业“三定”时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书。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林权均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共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则,结合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由于谷圩一社、谷圩二社和欧垌社均不能提供对争议山场一和争议山场二在造林前由其社管护的有关证据,被上诉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争议各方当事人的位置、生产经营状况和山形走势,将争议山场一的林地所有权对半均分给欧垌社与谷圩二社,将争议山场二的林地所有权对半均分给欧垌社与谷圩一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对于争议山场三、四,国合林场确认该两块争议山场林地所有权原属欧垌社所有,并无其他权利人主张上述两块争议山场权利,被上诉人认定该两块争议山场林地所有权归欧垌社所有亦无不当。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权属……”由于国合林场对四块争议地一直进行造林管理,被上诉人将四块争议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确权归国合林场,并确定相关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继续使用承包林地,果树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承包人,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促进林业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综上理由,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封府决字(2012)1号《处理决定》并驳回谷圩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欧垌社是否换领了封林证字(2005)第040248号《林权证》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依据各方当事人对争议山场的权属凭证和使用管理事实作出确权处理决定,而上诉人欧垌社对四块争议山场均不能提供经营使用管理的证据,其主张“架简埇”山场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其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封开县长岗镇马欧村委会欧垌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德敏
代理审判员  罗 燕
代理审判员  李穗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捷
关于网站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6. 封开之旅 All rights reserved.